中国贸促会、商务部重新修订的《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18日起施行——
解读人:中国贸促会有关负责人
明确出国办展行为定义
中国贸促会有关负责人指出,新《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出国办展行为作出了具体定义:符合办法规定的境内法人(“组展单位”)向国外经济贸易展览会主办者或展览场地经营者租赁展览场地,并按已签租赁协议有组织地招收其他境内企业和组织(“参展企业”)派出人员在该展览场地上展出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活动。同时特别指出,境内企业和其他组织独自赴国外参加经贸展览会(即企业和其他组织自行出国参展)以及赴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举办、参加经贸展览会不是中国贸促会审批管理工作的管辖范围。
新《办法》规定,中国贸促会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组展单位的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通知组展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组展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组展单位应向相关企业提供准确、全面的展览会信息,与参展企业签订正式参展合同,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信守承诺,合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