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召开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会议,辽宁省纪委常委、省政府纠风办副主任韩玉起就监察、纠风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发言,辽宁省民政厅厅长徐铁南就清理整顿工作进行部署。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尚秀春做关于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报告。
截至2007年年末,辽宁省共有社会团体9041个,其中省本级614个。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大力推进政会分开、严格规范财务管理、健全换届选举制度。
一、认真组织、周密部署。
一是统一领导、协同配合。此次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是在辽宁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的。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综合协调工作,省监察厅将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的参与和跟踪督查。各部门、各单位密切配合,明确工作任务,各尽其责,上下联动,通力合作,确保顺利进行。二是标本兼治、有错必纠。个别社会团体存在组织机构不健全、政会不分及乱收费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团体功能作用的发挥,影响了全省软环境建设。因此,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要举一反三,认真查找每个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抓住症结所在,标本兼治,彻底堵塞漏洞。要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各类社会团体从根本上朝着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三是依法清理、严格整顿。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社会团体组织机构建设,明确社会团体的职责内涵,正确区分合法收费与不合法收费的界限。按照清理整顿工作的要求,从严把关,区分不同情况,该整改的要认真整改,对组织机构不健全,长年不开展活动,作用发挥不到位,内部管理混乱,违法违纪行为比较突出,该撤销、注销的社会团体要依法定程序撤销或注销。四是不走过场,保证质量。辽宁省要求,各市、各部门认真组织所属社会团体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及时部署,逐项清理,逐条落实,认真整改。对清理整顿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清理整顿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业务主管单位,由省监察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明确职能,完善制度。
建立健全社会团体发展,建设与管理长效机制。明确业务主管单位职能。一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各业务主管单位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选派政治强、作风正、素质好的同志具体从事社团管理工作;二是负责社会团体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三是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四是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五是负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六是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建立健全联络员制度。辽宁省要求,各部门一定要转变工作作风,加强沟通和协调,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形成促进社会团体发展和加强社会团体建设与管理的整体合力。据悉,省民政厅在去年刊发了《关于印发辽宁省民间组织管理工作联络员制度的通知》,明确了业务主管单位联络员的选定、职能等事项,这是整合力量、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的有益探索。
完善社会团体法制政策环境。辽宁省明确规定,按照健全组织、提升能力、培育扶持、规范管理、发挥作用的基本思路,整合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力量,尊重和发挥业务主管单位的重要作用,形成多层次、多方位的综合支持体系和综合管理体系。还要健全监管机制、改进监管方式、依法行政,强化年检,加强财务审计,完善评估机制,健全激励机制,实行动态管理,争取在建立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到位、作用明显的社会团体发展体系方面取得新进展,在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有利于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方面取得新突破,在形成党委领导下的政府管理、社会监督和社会团体自律相结合的社会团体管理格局方面迈出新步伐,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三、查找问题、坚持原则。
会议指出,目前,辽宁省社会团体的发展规模、建设与管理水平与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与先进省市相比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社会团体的发展状况与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不相适应,社会团体的数量、质量、功能、作用,总体上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社会团体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适应,社会团体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政策环境还不完备,财务、人事等制度亟须健全完善;体制机制与社会团体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一些社会团体难以纳入依法登记、依法管理的轨道,相当部分社会团体行政色彩严重,政社不分;登记管理力量与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人员普遍不足,工作经费和设备严重缺乏。
因此,在此次清理整顿中,要坚持统一领导、协同配合,有错必纠、举一反三,依法清理、严格整顿的原则,以整治企业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规范社会团体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发展,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实现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